東精電微電機秉持誠信、創新、和諧的經營理念
訂定相關誠信經營守則以遵守商業與道德政策
為達永續經營發展,並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依據法令規範訂定本守則,以資遵循。
本守則適用範圍及於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
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為「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 前項行為之物件,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雇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利益之態樣
本守則所稱利益,系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饋贈、傭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 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系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法令遵循
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櫃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政策
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建立良好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防範方案
宜依前條之經營理念及政策,於本守則中清楚且詳盡訂定具體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應符合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營運所在地之相關法令。
本公司於訂定防範方案過程中,宜與員工、工會、重要商業往來交易物件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溝通。
誠信經營守則之範圍
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
以訂定防範方案並定期檢討防範方案之妥適性與有效性。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應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應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並於雇用條件要求受僱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於規章、對外網站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董事會與管理層應承諾積極落實,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商務工作中確 實執行。針對第一、二項誠信經營政策、聲明、承諾及執行,應製作檔化資訊並妥善保存。
誠信經營商務工作
本公司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務工作。
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將考量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物件之合法性及是否有不誠信行為紀錄,並避免與有不 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重要契約時,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及不誠信行為,經查屬實,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 之條款。
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及其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 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及其人員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不得藉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人員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式,不得為變相行賄。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共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及其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及其人員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式及契約規定; 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
毀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本公司應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
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本公司及其人員,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落實。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由管理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制定及執行,由稽核單位負責監督執行。 主要掌理下列事項,並定期 向董事會報告: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及行為指南。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製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四、誠信政策倡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利益迴避
本公司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供本公司人員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人員不得借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公司應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以防止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俾確保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公司內部審計人員應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劃,內容包括稽核物件、範圍、專案、頻率等,並據以查核防範方案遵循情形,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前項查核結果應通報高階管理階層及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作業程式及行為指南
本公司依第六條規定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規範本公司人員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事項,其內容涵蓋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式及金額標準。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式。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物件之規範及處理程式。
七、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之處理程式。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教育訓練及考核
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董事、受雇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定期對本公司人員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 並得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行為指南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本公司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已將誠信經營政策列為考評專案,作為年度考績之依據。
檢舉與懲戒
有關違反誠信經營規定者,由稽核單位負責處理檢舉事項。 公司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將確實保密。
本公司設有懲戒及申訴制度,如有違反誠信經營規定者,將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資訊揭露
本公司應持續分析評估誠信政策推動成效,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本守則採行措施、執行情形與推動成效,並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揭露誠信經營守則之內容。
供應商要求
為確保供應鏈的道德與合規標準一致,本公司對所有供應商提出以下要求:
供應商行為守則:供應商須制定並執行與本公司相當之行為守則。
遵循誠信經營守則:供應商須承諾遵守本公司之《商業與道德政策》,共同維護公平交易與誠信經營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