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1
【重要公告】本公司與東元電機合併案支付股東現金合併對價之個人股東課稅說明
本公司預計於113年8月31日(合併基準日)與東元電機進行合併(下稱「合併案」),並依股東會決議,以現金為對價支付給東元電機以外之本公司其他所有股東。
本公司於解散時辦理股票註銷並配發現金,非屬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其現金合併對價為普通股1股換發現金新臺幣34元。依財政部規定(註),本公司個人股東應就其因參與合併案獲配現金(每股新台幣34元)超過其取得成本之部分,納入其個人之股利所得課稅。個人股東之課稅方式如下:
1.股東如未能出具原始投資成本證明
依財政部相關規定計算(註1),本公司股東平均成本係為每股平均出資額新臺幣10.05元,故股東每股應申報視為股利所得之金額為新臺幣23.95元。
2.股東如能出具原始投資成本證明(註2)
倘個人股東能證明原始投資成本,主張其經註銷股票之取得成本高於依前項計算之每股平均出資額,並依個別辨認法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得以獲配現金超過股票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為該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另如其取得成本較獲配現金高,則股利所得為0。惟稽徵機關在個案是否接受納稅義務人之主張,仍依證明文件及稽徵機關就個案之判斷而定。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將於113年9月向取得合併案合併對價之股東寄發113年股利憑單通知書,通知書中摘要說明本公司每股平均出資額為新臺幣10.05元,每股應申報股利所得金額為新臺幣23.95元。
個人股東如能舉證取得成本高於本公司每股平均出資額,可提示個別取得成本舉證文件:
(1)113年10月31日前親送或郵寄掛號寄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02-2702-3999)。掛號郵寄者以113年10月31日郵戳日期為憑。
(2)113年11月1日起親送或郵寄掛號東元電機(存續公司)股務代理-台新證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代為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本公司提醒,因合併案取得合併對價之個人股東,如取得成本高於本公司每股平均出資額,最遲應於114年3月底前,依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已寄發之通知書,向「台新證券股務代理部」提出股利更正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個人權益。
註
1.財政部930921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
股東因公司合併自消滅公司獲配之現金超過出資額部分按股利所得課稅
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之公司所取得之全部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資本公積增資溢價、合併溢價),該超過部分並全數以現金實現,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2.財政部970220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函
補充說明本部93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之適用疑義
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辦理合併而消滅,由消滅公司於解散時收回股東之股票辦理註銷並配發現金,該消滅公司依本部93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規定計算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時,如該個人股東主張其經收回註銷股票之取得成本高於依該函規定計算之出資額,並依個別辨認法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得以獲配現金超過股票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為該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並按前揭本部93年函計算股利所得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重行計算可扣抵稅額;個人股東獲配現金未超過股票取得成本者,其股利所得以0計算。
二、上述消滅公司之個人股東已取得依前揭本部93年函規定計算股利所得之股利憑單,惟因該股利所得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或屬未屆法定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而尚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主張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由存續或新設公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股利憑單更正事宜。
三、公司已依上述規定辦理申報或更正個人股東股利憑單者,應保留股東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影本,以供稽徵機關查核。